有哪位知道职工代表大会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示怎么写

有哪位知道职工代表大会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示怎么写,第1张

工会意见(或职工大会决议)

(仅供参考)

我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人,实到会人。因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及工作性质的需要,现决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公司拟对以下几个(具体岗位数)岗位进行申请,涉及职工多少人,特此开会听取工会(职工)意见。

大会宣读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文件规定,工会(职工代表)在与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后,全体职工一致同意公司进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本会议经XXXXX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法人、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代表员工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与会人员:、、(要签名的,有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签字;没有工会的企业由所有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员工签字)

公司(工会)

年月日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市局(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局(公司)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发扬企业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企业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行使审查、建议、决定和监督权。其职权是:

(一)定期听取企业的工作报告和企业财务工作报告,审议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二)审议通过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医疗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安全生产规定、奖惩办法以及关系职工利益的其他各项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领导干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局长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合并召开,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可以兼任,凡是市局(公司)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在市局(公司)党委和各单位党支部领导下,由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小组按照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本单位、小组的全体职工应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二)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真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大多数职工拥护和信任。

(三)热爱 事业,关心企业发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

(四)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10%-20%,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员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监督,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选举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宝鸡市烟草工会委员会批准。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缺额部分届时可以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讨论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的届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重大事项,经市局(公司)党委、工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未当选为职工代表的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在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议题必须在会前交职工代表小组讨论。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由企业的行政领导、工会代表、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人数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20%左右。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在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代表通过产生。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大会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会议期间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提出会议决议草案。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职工提案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和其它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 (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制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公司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重要问题;

(四)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职工提案,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

(五)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整理和上报备案工作;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七条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因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二)妨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四)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市和区、县、产业(局)工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名职工代表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_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一、职工代表职责 1. 讨论本公司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事项, 向全体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

2.听取公司工作报告,监督公司的工作。

3.广泛听取职工的合理建议或意见,及时向公司提出工作建议,做好 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必要时提请召开职工大会。

5.公司职工代表会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联名提出议案的权利。

2.有职工会的表决权。

3.有对公司成员的评议权。

4.有对公司各项事物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职工代表的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职工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密切联系职工,及时向公司反映职工的合法意见和建议。

3.按时参加职工代表会,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

4.带头执行职工代表会决议,维护职工代表会议的权威。

5.积极支持配合公司做好各项工作,动员职工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 务。

6.监督检查公司工作,落实情况 7.向职工报告职工代表会议情况,参与员工意见或建议的回复。

作为一名职工代表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_职工代表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条件、 职工代表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一、职工代表的条件 1、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加入公司工会,并正常在岗的职工; 2、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 ; 3、关心企业,熟悉业务,做好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4、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威信; 5、热爱集体,热心为职工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6、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二、职工代表的权利 1、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 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2、行使职工代表的选举权,选举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3、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三、职工代表的义务 1、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 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 各项工作; 2、对本团组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 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3、遵守本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 工会 二○一一年六月卅日

作为一名职工代表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_员工代表工作职责

晓锋手袋(深圳)有限公司员工代表工作职责手册为保障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 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建立良好的领 导与群众的关系,特制定本手册 员工代表职责如下要求: 1.广泛收集员工提出的合理建议或意见,做好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 用; 2.向员工传达及宣传公司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福利及公司文化等,协助公 司为发展而制定的变革措施获得员工的支持; 3.协调员工内部关系,解决员工之间存在的一些矛盾问题; 4.每季组织会议一次,并定期与管理层沟通; 5.参与员工意见或建议的回复; 6.员工代表不设置专职,属于不脱产形式 一、总则: 1、 “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2、 “职代会” 要积极支持领导者正确行使领导权和决策权, 自觉接受党总支领导, 党组织要支持工会和“职代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代会”在规定范 围内行使民主权利; 3、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权: 1、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单位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当年工作任务研究实施意见,制定完 成任务的措施; (2)讨论通过单位领导提出的关于聘任制实施方案,通过奖罚办法及其他重要 规章制度; (3)讨论通过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及重大福利事项。

2、职工代表下列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对执行“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有权参加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批评和质询; (4)在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主观部门提出申诉与 控告。

3、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 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努力完成本单位、 本部门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任务, 安心本职工作, 搞好本职工作; (3) 密切联系群众, 代表职工合法利益, 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合法要求和意见;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民主管理,对工作和学习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3) 有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 并可对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晓锋手袋(深圳)有限公司(4)女职工依法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5)年老有病或者失去劳动力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退职的福利待遇及 物质帮助的权利。

5、职工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团结同志,关心集体,服从分配,听从指挥; (4)维护正常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和目标管理任务努力工作; (5)爱护公共财产,维护集体利益。

6、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不断提高职工 的社会注意觉悟、 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职工的 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7、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时,领导者有权依法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甚至给予行政出发或经济处罚, 但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必须弄清楚事实, 取得证据, 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研究讨论,讨论时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三、职工代表与工会: 1、职工代表必须是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积极,奉公守法、关心集体,顾 全大局,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职工办事的人; 2、 本单位职工代表的生产: 以下属各单位及机关科室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 20% 的比例经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时要求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职工代 表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同时,选举单位的群众有权对本单位不称职的代表随 时进行批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 3、职工代表受行政处分时,必须经工会核实; 4、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职代会” 闭幕期间, 行使 “职代会” 职能, 同时还将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产生下届职工代表; (2)提出“职代会”的拟题草案和建议,主持“职代会”筹备会议和“职代会” 的组织工作; (3)组织专门人员研究在“职代会”大会期间,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 落实情况,同时检查和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4)组织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和提高工作能力的专业技 术学习; (5)受理职工代表申诉要求和建议,积极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

5、行政领导及财务部门要及时按法律规定拨缴工会经费; 6、下属各单位的工会小组,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所属党支部的领导下, 可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会工作,组织工会活动。2014-04-20

一、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是代表企业职工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敢于秉公执法;

(三)善于联系群众,代表群众,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比较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五)有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调解能力,善于做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参加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推举一般程序是:(一)由企业工会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在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推荐参加调解委员会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团(组)讨论酝酿;

(二)各代表团(组)根据文件和要求,对推举参加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组)的讨论意见,经充分协商,正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主要从生产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和一般干部中推荐。

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相同,连选得连任。当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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