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要求

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要求,第1张

股东大会计票人和监票人的要求分别是:

      (一)、计票人的要求:

      1、在监票人监督下分发、清点和计算选票

      2、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加以核对,如实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计票人数量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准确、迅速地统计选举结果的原则,根据股东大会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

      (二)、监票人的要求

      1、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

      2、投票时监督投票

      3、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实收回的选票数是否与发出来的选票数相等,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

      4、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

      5、计票结束后,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

      一、计票人宣布计票结果的方式

      (一)、是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启封打开所有票箱,并当众进行唱票和计票。

      (二)、统计选票的结果出来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公布各个候选人和另选其他选民的得票数,并根据已经确定的选举形式和程序,公布选举结果。这里的“得票数”包括两部分内容:

      (1)、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这三个数字完全相符的,或者投票人数与发出选票数完全一致,而收回票数少于或者等于发出选票数的,应当公布为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2)、在收回的选票数中,有效选票多少张,无效选票多少张(包括废票数),弃权票多少张;每位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多少张,另选他人的赞成票多少张等,都需要详细统计。

      (3)、计票结果公布后,由全体监票人进行笔录、签字,对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

      选民领取选票后未投入票箱或投入空白选票的,为弃权票。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部分可以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废票、弃权票和部分有效的选票计入选票总数。

法律主观:

股东会召开程序如下: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会务组织、会议提案、内容; 2、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准备会议资料; 4、审议及表决,进行会议记录; 5、进行会议决议及签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召开股东会有以下程序性规定: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召开股东年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进行通知,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在通知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时,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做出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年会: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分析: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他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流程如下:

1、会前。会议筹备,确定召开股东大会、会务组织、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资料;会议通知、会前检查;

2、会中。审议及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3、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有: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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