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可以异地起诉吗

感情纠纷可以异地起诉吗,第1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异地婚姻怎么起诉离婚手续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二、异地协议离婚手续:

严格来讲夫妻在异地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因为《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规定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话,那么此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的,则可以视为异地协议离婚,但如果是到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办理协议离婚的话,则相关的婚姻登记机构是不会受理办理协议离婚的。

感情纠纷不属于警察的管辖范围,因此一般单纯的的感情纠纷警方会让自行调解或者请第三方进行调解,但是如果感情纠纷损害了他人的财产、人身安全的,就必须马上报警,或者到法院起诉。

一、警察对于感情纠纷怎么处理

      如果涉及到人身侵害,财产侵害或者人身受到威胁了可以报警。骗婚也可以报警。简单的感情纠纷警方是不会受理的,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

二、认定感情纠纷夫妻情感不和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双方仅仅只是感情纠纷,那么不属于警察的管辖范围,但是如果涉及到了财产纠纷或者是人身威胁等等,那么就要立即报警,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夫妻情感纠纷关系不和想要离婚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你只要明确两点,就好解决,一,你扪心自问你为她能不能做到不怕别人闲话,也不介意所谓的二婚和孩子,孩子呢不是问题已经过了奶娃的阶段,只要你的经济能力不弱,这不是个事,只要你对他们好,等将来他们长大了,你和这女同事的孩子也出生了,他们多宠爱这个孩子,完全取决于你多宠他们,懂?至于离婚问题,这个最不是问题,只要有一方向法院以每半年为单位提出一次申请离婚,三次就可以强制离婚,你的女同事之所以犹豫,是你模棱两可的态度,千万不要以为你多聪明,她看不出你的犹豫,女人没那么笨。总而言之你要是想和她在一起,给一点信心和心里话与她,你会收获到一个意想不到的家庭,同时也为她做的勇敢一点。如果不想和她在一起,那就趁早讲清,暧昧在这个时候玩不了的。

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您如果遭遇了家庭暴力是可以请求离婚的。

离婚后遭遇前任施暴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已经离婚的夫妻,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产生施暴行为已不属于家暴范畴,只是由情感纠纷引发的暴力行为。而是否被认定为家暴,则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公权救济,以及在后续诉讼中能否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在财产分配上得到公平待遇。

家庭暴力通常被设定在法定的家庭成员内部,不包括那些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的前夫妻关系,以及处于恋爱和同居阶段的亲密关系,但习惯用“武力”解决问题的施暴者,在内心深处有强烈的控制需要,倾向于把确定恋爱关系的伴侣,以及离婚后的前妻当做“自己的人”,受害者稍不顺从,就会遭受暴力,想要分手离开或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会激发其更强烈的愤怒,轻则拳脚相加,重则触犯刑律。

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构成较为严格,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或者一定的频率次数才能构成。一般来说,偶尔的打骂,或对您的轻微的殴打行为,一般不会被法官认定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从司法实践来看,构成家庭暴力对伤势后果是有一定要求的,如果仅是轻微伤,还要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认定。

对于家庭暴力的,是不可以直接起诉离婚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违反有关婚姻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子女、配偶、老年人、女方及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子女受伤或死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此在诉讼中提出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方面有相关规定要求离婚的应当是家暴犯罪行为。

1、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夫妻一方因家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根据家暴双方是否同意离婚来进行判决;如果调解无效,也会准予离婚。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家庭暴力的情况,一般法院也会在立案时责令受害者向法院提供报警记录,受害人在公安机关记录中被家暴一方的身份信息是无法反映家庭暴力情况的。但法院可以将家暴纳入离婚案件的审查范围。而有的法院则会审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即判决夫妻间因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等方式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构成离婚罪,法院会判决对施暴者处以罚款、拘留。如果是因为情感原因造成的暴力行为可能会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的情况。在现实中也有一些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甚至离婚的情况发生。

2、诉讼前可以先申请中止或中断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系同居关系,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双方已经同居两年以上,在共同生活中存在多次殴打或伤害行为,可以直接起诉请求离婚。但由于双方已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协议而法院不受理时,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是否有共同生活过多地进行协商和调解,以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家暴者是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或者没有经济收入的人导致家庭矛盾发生或升级的时候可以中止离婚或者诉讼终止离婚;如果在发生家庭矛盾后双方达成了协议离婚的话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中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提起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告知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书面诉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实体权利,并制作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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