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不能自理老人

綦江不能自理老人,第1张

綦江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

      服务补贴政策解答

      一、补贴对象

      1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2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补贴依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5〕 104号)

      四、申请流程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采取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五、申请材料

1重残失能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残疾等级:一、二级)、享受低保或特困的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重病失能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病瘫痪诊断证明、享受低保或特困的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3 高龄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享受低保或特困的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部门

      綦江区民政局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办理,次月发放。

      八、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八、办理地点

      綦江区民政局(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市民服务中心3楼养老服务科353办公室)

      九、咨询电话

      023-48671353

2011年8月31日。

根据房天下资料显示,即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100天内完成10万人以上转户任务,对于在今年8月31日前由农村户口转为綦江籍城镇居民的,除征地拆迁、历年已用地未转非、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户、市属国有企业已享受转户补助对象等四类群体外,均可获得500元/人的一次性转户补助,包括去年8月1日至今已经转户的,一律按照此标准发放。

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九五年五月颁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颁发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来计算,网上很容易找到这些文件的。

下面是95年的详表,02年有个别调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

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重府发〔1995〕83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

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三)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五)房屋拆迁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

(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七)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八)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九)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十)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拆迁时不再补偿。

本条第(四)、(五)、(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本费额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府发〔1993〕47号文规定的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限(月)予以补发。

六、本费额标准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重庆市城市房屋评估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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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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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 │高层720 │ │ │ 甲 │ 260 │

│ │ │ │多层480 │ │ ├————┼————┤

│ 1 │ 钢混 ├————┼————┤ │ 木柱 │ 乙 │ 180 │

│ │ │ 乙 │高层6605│ │ 穿逗 ├————┼————┤

│ │ │ │多层440 │ │ │ 丙 │ 120 │

├——┼————┼————┼————┤ │ ├————┼————┤

│ │ │ 甲 │高层660 │ │ │ 丁 │ 80 │

│ │ │ │多层440 ├——┼————┼————┼————┤

│ │ ├————┼————┤ │ │ 甲 │ 200 │

│ │ │ 乙 │高层580 │ │ ├————┼————┤

│ 2 │ 砖混 │ │多层400 │ │ │ 乙 │ 160 │

│ │ ├————┼————┤ 6 │砖条夹土├————┼————┤

│ │ │ 丙 │ 340 │ │ │ 丙 │ 120 │

│ │ ├————┼————┤ │ ├————┼————┤

│ │ │ 丁 │ 280 │ │ │ 丁 │ 80 │

├——┼————┼————┼————┼——┼————┼————┼————┤

│ │ │ 甲 │ 360 │ │ │ 甲 │ 160 │

│ │ 砖柱 │ 乙 │ 320 │ │ │ 乙 │ 120 │

│ 3 │ 砖墙 │ 丙 │ 260 │ 7 │ 捆 绑 │ 丙 │ 80 │

│ │ │ 丁 │ 180 │ │ │ │ │

├——┼————┼————┼————┼——┼————┼————┼————┤

│ │ │ 甲 │ 260 │ │ │ 甲 │ 120 │

│ 4 │ 石造房 │ 乙 │ 200 │ 8 │ 土 墙 │ 乙 │ 90 │

│ │ │ 丙 │ 100 │ │ │ 丙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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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1、本标准重置价格是按本市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测算确定的。 │

│ │2、房屋结构、等级、成新按照房屋评估规范确定。 │

│ 注 │3、房屋建筑在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为高层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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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房屋综合造价、

商品房屋价格(基准价格)标准

单位:每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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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费用名称│房屋结构│ 费 额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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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钢 混│高层660-720元 多层440-480元 │

│ 1 │ ├————┼—————————————————————┤

│ │工程造价│砖 混│高层580-660元 多层400-440元 │

├——┼————┼————┼—————————————————————┤

│ │房屋综合│钢 混│高层800-1200元 多层600-800元 │

│ 2 │ ├————┼—————————————————————┤

│ │造 价│砖 混│高层700-900元 多层500-700元 │

├——┼————┼————┼—————————————————————┤

│ │ 商品房 │钢 混│高层1500-2500元 多层1200-1800元 │

│ 3 │ ├————┼—————————————————————┤

│ │ 造 价 │砖 混│高层1400-2000元 多层1000-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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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

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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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费 额 标 准 │

│ │适用拆迁├——————┬——————┬———————┤

│ 费 用 名 称 │ │ │ 江北区、南 │ │

│ │条例范围│ 渝 中 区 │岸区沙坪坝区│其他区、市、县│

│ │ │ │、九龙坡区大│ │

│ │ │ │渡口区、北碚│ │

│ │ │ │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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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家补助费 │ 第43条 │300元/户、 │250元/户、 │200元/户次 │

│ │ 第一款 │ 次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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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人户每户 │1-4人户每户 │1-4人户每户每 │

│ 临时安置 │ 第45条 │每月200元;4 │每月150元;4 │月60元;4人以 │

│ │ │人以上户,每 │人以上户,每 │户,每增加一人 │

│ 补助费 │第(一)项│增加一人每月│增加一人每月│每月增加20元。│

│ │ │增加20元。 │增加20元。 │ │

├———————┼————┼——————┼——————┼———————┤

│ │ │商业、办公、│商业、办公、│商业、办公、业│

│ │ 第43条 │业务用房20元│业务用房: │ 用房:10元/平│

│ 搬迁补助费 │ │/平方米。每 │ 20元/平方米│方米。每次 │

│ │ 第一款 │次生产用房40│。每次 │生产用房:15元/│

│ │ │元/平方米。 │生产用房: │平方米。每次 │

│ │ │每次 │ 30元/平方米│ │

│ │ │ │。每次 │ │

├—┬—————┼————┼——————┼——————┼———————┤

│经│过渡期1年 │ │ │ │ │

│济│以内(含) │ │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 │

│损├—————┤ ├——————┼——————┼———————┤

│失│1年以上2年│ 第45条 │ │ │ │

│补│以内(含) │ │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 │

│助├—————┤ ├——————┼——————┼———————┤

│费│2年以上3年│第(三)项│ │ │ │

│ │以内(含) │ │50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 │

│ ├—————┤ ├——————┼——————┼———————┤

│ │3年以上的 │ │70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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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搬迁 │ 第43条 │住宅:20元/日│住宅:20元/日│住宅:10元/日 │

│ │ │非住宅:4元/ │非住宅:4元/ │非住宅: 2元/ │

│ 奖励费 │ 第二款 │每平方米。日│每平方米。日│ 每平方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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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发〔2008〕39号 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綦市管单位: 《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綦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其征地补偿、拆迁、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补 偿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25000元。(二)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三)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四)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第五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并撤销该单位建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第六条 按户农转非的具体操作程序(一)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单位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后,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付被征收的土地。(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户农转非的申请,并将符合按户农转非条件的农户剩余土地和家庭情况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三)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按户农转非户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审批。(四)按户农转非的执行不影响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完程序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交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为按户农转非的执行影响用地单位建设。第七条 地上建筑物(房屋)补偿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按附件1执行;青苗补偿按附件 2 以实际种植面积计算;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附件3以实际丈量计算;附(构)着物补偿按附件 4 以实际丈量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补偿按附件5计算;征收林地的按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搭建的建(构)筑物和栽插的花草林木以及青苗;(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第九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未农转非人员的房屋拆迁(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除外),采用自建住房方式,并在原房合法产权面积补偿的基础上,按50%计算自建房补助。自建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自建住房的新宅基地按6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电话、闭路光纤、水电气、宽带的补偿,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可由拆迁单位负责统一搬迁安装到户,也可按物价局规定的移装价格,直接补偿给被拆迁安置户;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按物价局移装规定标准付给被拆迁安置户;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参照附件5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时批准撤销建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筑物除外)或依法兴办(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的企业的建筑物,按本实施办法的房屋补偿标准上浮50%计算补偿,原建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评估后净值的15%—20%计算。被拆迁企业需另建的,在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正常的建设用地程序审批后供地。第十二条 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偿(一)凡是存栏牛3头以上,猪(含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为养殖大户。不足上述标准的家庭副业不予补偿。(二) 养殖大户的建(构)筑物按附表1标准补偿。(三) 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为:牛每头200元;猪每头50元;羊、狗每只10元;鸡、鸭、鹅、兔每只2元。养殖大户按本标准补偿后占地不再补偿青苗费、附(构)着物费。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一)农业人口;(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三)现役义务兵;(四)劳改劳教人员。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第十四条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转非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县民政部门,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一)未满18周岁的孤儿;(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四)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县劳动保障局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直接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第十八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报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更多信息请见: http://wwwfl168com/Lawyer1019/View/125444/

  不是很清楚,这是我查的农转非补偿规定:

  一、重庆对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3+5”政策体系。

  ①“3年过渡”是指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农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②“5项纳入”是指农村居民转户后,可享受城镇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政策,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真正体现“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病有所医”。

  二、农村居民转户后共有八大好处:

  ①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

  ②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3笔补偿资金。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③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登记为购买。同时,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④在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每月至少500元养老金。

  ⑤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⑥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⑦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⑧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重庆允许“农转城”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在3年过渡期内,转户居民可错位错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既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既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既可以个人转户,也可以整户转户,以避免进入无地、无房、无业的“三无”行列。

  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转户农民还将获得“三项保留”: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不要求退出,转户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农转非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你再看看这个链接参考一下: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00031998html

  有些人说转了不好,享受不了国家的福利待遇,有些又说早点转了的好,迟了反正也要赚,但是钱可能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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