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的概念是什么?

选举的概念是什么?,第1张

1、选举(selection 中国古代选举)是由统治者来选择统治者,或者说是以“贤”选“贤”(“贤”不含褒贬义),即还是通过少数来选择少数,但它又是被相当强韧地客观化和制度化了的,不以个人的意志和欲望为转移。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择。它从理论上虽说也是几乎所有人都不被排斥在外,但实际上却总是只有很少数人参加或被选,甚至只有少数人参加,更少人被选才能顺利运作,参与者或被选者不是选他人,而实际是自己被选或自荐,最后或者是通过他人的推荐, 或者是通过客观的考试而被选中。选中者自然是一批人,而非一个人,他们亦非成为最高决策者,而只是成为君主制下的官员或者获得任官资格。竞选者所依凭的主要是体现在个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者文化修养,每次的被选中者也不构成一个统一的集团而仍是一些个别的人,每次选举也不带来国家政策上的改变,而只是为统治阶层输送新血。所以,它总是精英的,从形式到实质都是少数人的一种活动。它的选择标准是受到某种先定的实质内容的限制的,它也不涉及到传统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根本基础,但它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可以合理预测的期望,对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分层的确立以及个人地位的变迁意义至关重大。

2、选举(election 现代选举 )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election”词条的作者巴特勒(DEButler)指出:该词源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虽然起源甚早,但现代含义上的、作为民主前提的自由和普遍的选举,其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按科特雷(JCotteret)与 埃梅里(CEmeri)的意见,现代的“选举”(election)可以被定义为有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统治者任命统治者。又迈克尔·曼主编的《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的“选举”词条说,选举是较大的群体为自己提供一个较小的领导群体的一种方法。我们或许可以说:现代选举是以“多”选“少”,以“众”选“贤”(“贤”不含褒贬义),即通过多数来选择实施统治的少数。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执行选举制度。

3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形式,民主很大程度上要靠选举来实现,但选举并非民主的唯一形式,把选举等同于民主是一种机械的理解。为了标榜民主而把有关的一切程序和活动都规定为选举的形式,实际上又不能真正实行,其后果可能导致民主流于形式而失去实质,成为假民主。

民主的本质应是人民大众有充分的决定权,而决定权既可以用“肯定”即选举来行使,也可以用“否定”即罢免来行使。只要这两种决定权有一种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 (当然,为了增加人大的“政治能量”,使其能与政府博弈,需要允许他们自办报纸、发表观点,需要允许人大直选,需要缩小人大代表数量)

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4选举是起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制度,她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现代的选举则起源于英国选举,她的发展同经济基本同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选举在英国,甚至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从选举人到被选举人,逐步扩大了范围,到了1962年,英国的选举已普及到了所有成年人(政治犯除外).虽说她的存在总认为是民主的重要表现,但也有不少的人提出了质疑,选举的结果总不如人们所设计的那样完美,相反,"贿选"、“多数人的暴政”等的词汇足以见得人们选举存在的严重的缺陷,而这缺陷有好像是不可避免。

原先的村干部一般会有部分被部分被推选,日常工作比较积极的,又乐于为村民谋福利的人,也会被推选,还有一些人是上级组织委派下来的,也会被推选。

1、上一届的村干部

这一类人的特点是熟悉村里的情况,对于村里的大小事务都比较熟悉,而且村民也基本知道对方是个什么样的人,也比较容易接受他们继续留任。

当然了,这种人必须是平时比较得民心的,要是平时仗着自己是村干部,就横行乡里,作威作福的,谁也受不了。这种人肯定没法再继续被推选,就算村委会的干部同意,村民也不会允许。

有时候,有一些村民还会发挥自己的监督权利,把这些村干部的违规行为向上级举报,比如聚众赌博等等。我们这边还发生过村干部赌博被抓,最后在村委被通报批评的实例。

2、平时热心服务村民的人

这种人虽然之前可能不是村干部,但是并不会因为没有干部身份就忘记自己是村的一份子,反而在各种村活动的时候,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比如修路、建设公共设施、扶危济困等等,都能够不留余力地帮助村进行建设。

而且他们在平时的时候,也会积极跟同村的人打交道,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所以当村干部换届选举的时候,自然也会有很多人愿意推选这些人成为村干部,让他们继续发挥热忱,为村民谋福利。

3、上级组织委派下来的人

村干部换届选择,也需要接受上级组织的管理,比如镇政府等。某些村可能原先的干部思维老旧,只能“吃老本”却不能带领村民发家致富,而且还使得村子每况愈下。这种情况下,上级组织就有可能委派新的干部下来参与选举,这个干部可能是学成归来的大学生,也可能是当地村民外出学习了一定的知识与技能回乡发展的。

这些人要么是有丰富的知识,要么就是有扎实的技能,都是属于比较有能力,也是上级组织认为能够带领村集体走向更好未来的人。因此就被他们委派下来参与村干部换届选举。

不过由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考虑,所以上面三种人都会被推选,但是被选中与否还是要看他们自己的个人魅力。比如在换届选举现场的演讲,是不是能够提出了足够打动村民的条件,说出来的改变村发展的方案计划是否可行等等。

村民虽然文化素养不高,但是起码的眼力劲还是有的,他们也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跟常识去判断,究竟哪个人能够带领自己发展得更好,再把选举票投给那个人。

所以每次选举,能不能真正拉到选票,也不是当过村干部,或者是上级委派了就行,而是需要村民人认可,才有可能被选上。

一、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

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具体如下:

(1)国籍条件,行为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年龄条件,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3)合法条件,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政治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时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2、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3、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替填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为代表,但事先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

4、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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