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剪辑电影侵权吗?

快手剪辑电影侵权吗?,第1张

会侵权的。

未经许可剪辑影片在快手上发布的,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快手禁止一切无版权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影视、游戏、体育赛事、演唱会等,就一般情况而言。

网络用户擅自将他人享有版权的影视剧切割片段不断地上传到网络分享平台,则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个要看是什么形式的剪辑方式。如果仅仅是下载下来,然后剪辑个几分钟的片段就发布的话肯定是侵权的,而且还容易造成封号降权。

不要信网上那些搞教学的。跟你说把视频加上自己的logo,镜像,滤镜等等都是忽悠你的。没有一个是有用的。如果仅仅是这样他自己不会去剪辑还费那个时间搞什么直播无非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割韭菜而已。

若真的想做影视剪辑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影视解说

就是把下载下来的影视片段,用自己的语言简单描述出来。这样发布出来就可以避免侵权风险。

2、影视混剪

就是把影视剧中类似的片段集结在一起。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各种抗战神剧之类。

3、影视剧引用

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正规的改编创作需要先向著作权所属法人或组织申请改编授权,才可发布相关改编作品。

关于改编侵权的处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私自剪辑别人视频发布的,不合法。当事人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的,属于侵权行为,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向著作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将剪辑的视频进行删除。

一、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有:

(1)教科书编写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

(5)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认定规则

1思想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在区分思想与表达上,司法实践又产生了“抽象

过滤

比较”三步法,即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实质性相似+接触

实质性相似+接触是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其要点是:

(1)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诉行为人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高度盖然性,是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需要证据证明,比如侵权行为人通过中间人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在先作品已经公之于众。

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剪辑别人的视频是否侵犯版权,视情况而定:

1、如果当事人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剪缉的视频已经公开播放,此时没有侵犯版权;

2、如果剪辑的视频是未经授权而公开播放的,是会侵犯著作权的。

著作权的特征有哪些

著作权的特征如下:

1、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2、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3、地域性;

4、时间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属于侵权行为。1、电视剧的版权归属于制作方,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在抖音上发布的剪辑的电视剧,如果用于进行商业宣传和做广告这样的商业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是侵权行为,即便没有用于商业用途,也属于侵权行为。之前,有知名**解说人就被电视剧版权所有方,起诉到法院诉其制作的内容侵权了。这也是现在加强法律对作品原创版权的保护趋势。

2、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3、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版权明确的影视、音频作品,原创作者具有保持作品完整性权利等人身权利,在征得版权人的授权前,任何人不得非法剪辑,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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