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让绝大多数女人都为之疯狂,为什麽?这是婚姻法还是离婚法?

婚姻法新解释,让绝大多数女人都为之疯狂,为什麽?这是婚姻法还是离婚法?,第1张

1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意思:如果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找女方一起鉴定,如果女方不愿意配合,法院将认定孩子不是男方的。如果女方认为自己的孩子是男方的,找男方一起鉴定,男方不愿意配合的,法院将认定孩子是男方的。

2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意思:对方父母给买却没有写上你名字的,永远属于对方个人财产。(此外还要提醒各位,婚后八年财产共有的制度早已废止。结婚二十年后,你照样可能一无所有。)

3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意思:婚前对方首付买的房子,哪怕你实际参与还贷,但始终属于对方个人财产。离婚的话,有良心的会给你补偿,没良心的话就和你没关系了。此外,如果对方房子卖了,和你也基本没关系。

4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意思:对方的房子租金,银行利息,房子增值,都和你永远没关系(除非对方愿意)。除非你们一起经营公司,收入才是你们俩人的。

5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思:女人不想生,男人管不着。

6明确与有配偶者同居者,无权要求支付补偿。倘支付方支付后也不能反悔主张返还,但如果支付方的配偶出面追讨钱款,法院将会支持。

意思:当二奶有风险,因为原配出面追讨的话,男人给你的都会被拿回去。

说到婚姻,我在这里想追溯一下婚姻的本质。婚姻并不是男女生来就有的,它是双方为了更好地抚养后代而达成的契约;但从动物性来讲,人类男性本来就是倾向于轻微多偶的,而女性在拥有家庭的情况下猎取其他更好的基因供也占非常高的比例。换句话说,人类的单配制婚姻并不符合人类的本能。就好像说,素食大多数时候并不合人们的口味,人类只是为了健康才吃它们。而想要健康,想要加固一个家庭,需要双方加大投入,同时增加撤销婚姻的成本。

长期和高院接触的一位叫王芳的律师就总结过:“离婚率增长主要原因之一是离婚成本降低,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社会舆论成本、个人名誉成本等,也包括程序过于简化。”

相对来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国都更为容易简单。比如,在爱情浪漫的法国,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分居三年以上,除非对方有严重过错。一般婚后六个月内不得离婚,如果六个月后共同申请离婚,还要3个月的考虑期。

在德国,根本不承认协议离婚,即使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且要求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请无争议离婚。如果是一方申请诉讼离婚,则要求分居三年以上。瑞士也与德国一样。

在英国要求双方若协议离婚,则从第一次声明之日起要经过九个月的反省考虑期,才能再次申请离婚,而对于诉讼离婚,则要求先分居两年,若被告同意离婚才同意判决离婚,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则要求起诉前连续分居五年。

而中国申请协议离婚是“立等可取”,结婚后当日离婚也无限制,闪婚短婚很常见。另外,即使是诉讼离婚也只需当事人分居两年。

此外,在很多国家,离婚之后的女性可以获得赡养费直至再婚,由于国外信用制度的完善,女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也是非常容易的。

拿我们的邻国举例吧:在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而根据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

相比之下,中国可能是世界上离婚异常自由,异常低成本的国家了。当离婚的成本降低,离婚率当然会更高。离婚成本降低,意味着男性只需要付出更小的义务就可以离婚,女性得到的权益也就相应地减少了。

千古以来,维护和保证女性的权益,意味着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试想,由于两性繁殖方式的不同,一夜风流意味着女人可以拥有一个孩子,而男人却未必能因此拥有一个孩子。但由于人类幼儿是很难抚养成人的(在我们的大多数演化期内),因此,女人很难独立抚养一个孩子,需要男人和她一起协作;而不参与亲职投资的男人,往往也很难拥有自己的健康的不会夭折的后代。所以对于男性而言,他们也需要婚姻来获得确定的后代,但同时他们对非婚的性更急切,因为性意味着**,如果他中了**,那就是天大的好运气。而女人更渴望婚姻,婚姻意味着有男人愿意承担她和她的后代。

因此,性是女人给男人的礼物,而婚姻则是男人给女人的礼物;从维多利亚时期开始,那些父权家庭们便是如此,父亲将女儿和她的贞洁送到新郎手上,以此换取新郎的聘礼和对他女儿的承诺。放到动物世界,山雀求偶之前要衔来嫩枝,企鹅求偶之前要运来石头,都是在当前情况下最为稀缺和罕有的事物。

但《新解释》实际上是掏空了男人给女人的这件“礼物”的内核,让婚姻变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缺乏保障,没有安全感也不意味着必然承诺的物事。换句话说,男人送出的礼物实际上只是一个盒子,里面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打个比方说,你一直以为自己是50%股权的合伙人,现在《新解释》突然告诉你,其实你只是有50%期权的打工仔,而且随时可能下岗。可想而知,男人会更愿意结婚,因为结婚/离婚对他而言并无损失;而对于原本处于弱势的女性而言,她们对婚姻会更加保持观望态度,会更愿意不婚和不生育,因为婚姻并不意味着任何保障。

而且这是在打着男女平等的旗号下进行的。男女生理特征和择偶策略有着根本区别,我们不能忽视这一点。字面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其实意味着更大的不公平。有个根本的问题是:人类社会到底应该是男女平等,还是应该男强女弱各自做好各自的角色?我是倾向于后者的。女性生殖价值随生育、年龄增长、婚史而下降,而男人却基本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在婚姻中,婚姻法应该向女方倾斜。现在貌似男女平等的司法解释,实际对女方不利。有个老比方,一起酿酒,男的出水,女的出米;酿好了,酒应该一人分一半吧?现在《新解释》告诉女人:男人应该拿回自己的水,女人应该拿回自己的米,这样才是平等和公平的。这不是瞎扯吗?

少数人会硬拗说:那女人你也可以出水,让男人出米啊?不是男女平等吗?女人也可以去工作啊?也可以自己赚钱买房子啊!但我想请这类人想一想:女人还得生孩子奶孩子对不对?生的孩子也有男人的一半对不对?怀孕生育和哺乳期不能干重活累活不能出差对不对?你要是老板,你愿意雇个随叫随到的男人还是随时可能怀孕歇菜的女人?你愿意给谁开更高的工资?在男女生理所限无法实现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强求男女义务平等,其实就是彻底不平等。所以我要引用一句弗洛姆的话:男女平等的历程上取得的一些正面性成果,不应该成为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障。

但反过来说,世事有所损益,男女之间的博弈需要动态平衡,男人看似得到的,必然将在其他地方失去。部分男人得到的,必然有另一部分男人失去,就好比说,企业开工资少福利少活路重,大家自然不会想好好干,光想着挖公司墙角。而那种积极为弱势群体考虑,充分保障对方的企业,才能赢得最大的尊重和利益。婚姻也一样。一部婚姻法,影响深远,但却一改再改。失范性增大,必然导致社会的相对不稳定。把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嫁到小家庭身上,必然导致婚姻的不稳定。

我能够理解,年长的父母为儿子买了婚房,却被儿媳闪婚夺走那种苦楚。但是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针,势必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对于女孩而言,同样是和有房男人结婚,原本的所有权变成居住权,必然导致女孩们更愿意和买不起房的男人白手打天下或者索性傍大款。这好比说二线品牌在质量不变的前提下突然提价,用不起的自然就用三线品牌去了,用得起的索性用一线品牌去了。中间的男人的老婆跑了,他们怎么办?要么靠双方约定承诺(增加公证工作量),要么只能找更差的女人。从长远来看,根本问题是房价问题,房价不解决,改婚姻法有弊无利。

总而言之,我不看好这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真的,很遗憾。这次的新解释抽空了婚姻的内容物,减低了离婚的成本,使得两性地位发生了马太效应,强的更强,弱的愈弱。同时也使得同性竞争发生了马太效应,强的更强,弱的愈弱。对大多数女性权益的维护力度降低,因此女性会更倾向于寻找新的保障,这不利于婚姻稳定。同时,这是相当于鼓励雌性参与雄性竞争,最后导致男性化的女人充斥整个社会,人口素质下降,人口减少(计生委该偷笑了)。从社会角度来说,这会导致整个社会向连续性一夫多妻制倾斜,变相刺激女性抓现钱。使得两性始终处于竞争和相互提防的对立面,不利于家庭和谐。

回答者: ojifoje | 二级 | 2011-8-16 12:45

《婚姻法视角下的的大学生爱情》 学号 专业 院系 姓名随着大学生活的丰富,接触群体的增加以及心理、生理的不断成熟,青春的萌动使学生们开始涉足爱情这个领域。而随着人们关念的转变和《婚姻法》的修改,大学生恋爱成了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恋爱也让为数不少的大学生认为是大学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学生们的爱情就像, 绽放在圣殿里的迎春花,虽然美丽,但开放的稍早,缺少野外的泥土,并无法成为圣殿的主流,娇弱易枯萎。伴随着青春的脚步,爱情会悄悄降临到青年人身边,随着性心理的成熟,对爱情的欲望与追求,自然会在大学生的内心萌动。大学时代,是人生的黄金时代。在这个季节里,青春的萌动使他们开始涉足于另一个领域——爱情。然而什么是真正的爱情,大学生又应如何从婚姻法视角下审视爱情,这将是每个大学生所面临的问题。一、大学生恋爱现状1、恋爱比例大,且低年级化。2、恋爱方式从隐蔽化向公开化转变。3、在爱情问题上追求一种现实的快乐观、爱情浪漫化。4、恋爱动机的多样化。5、恋爱成活率低,悲剧增多。二、大学生恋爱问题产生的原因大学生恋爱现象由来已久,有一些青年由此结合,组建了幸福的家庭。但与此同时,我们发现它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十分明显和严重。不管怎样,我们都应认识到,大学生恋爱现象是正常的,不容回避,也无须视之为猛兽,而应以一颗平常心看待,客观的分析产生的原因。1、大学生生理和心理的发展。2、情感发展的需求。3、大学生个性意识的增长。4、群体性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5、社会环境、生存空间的推波助澜。三、大学生恋爱的法律探索教育部已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当前,许多人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表示了种种担忧,例如大学生尚未自立,没有结婚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双方一旦形成夫妻关系,就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影响大学生们的求学等。这些观点无疑还是把大学生这一成年公民群体当成了未成年人看。事实上,当代的大学生会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学期间步入婚姻殿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教育部称,在70多个已经取消了学生结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占总数的万分之一。退一步说,大学生结婚限制彻底取消后,即使有许多学生去登记结婚,给学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那也不必为此紧张。因为权利保护的完善必然导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导致秩序维护的难度加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些成本与禁止学生结婚规定造成的破坏法治的后果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可以说,禁止学生结婚无疑是一个最坏的选择,因为在社会管理的每一个领域中,任何以剥夺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而取消结婚限制虽然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一些变化也令人关注。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一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一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四、结论1、可见,恋爱对青年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帮助青年心理发展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它又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不良影响。这绽放在圣殿里的爱情之虽然花美丽,但是脆弱。没有爱情的学业固然有点枯燥乏味,但离开了学业的爱情,如同在沙漠中播种,缺少坚实的根茎和内容,迟早会枯萎的。2、学生在涉及婚姻的时候,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在《规定》里面不禁止大学生结婚。从教育者的角度或者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承认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劝告大学生,不要滥用结婚这样一种权利,但谈恋爱被大多数人提倡。

当然可以接受,办婚礼只不过是一个形式而已。有可能因为疫情,经济条件等原因无法正常办婚礼。有可能在面子上有点过不去,时间一长你也会习以为然。

1:婚礼只不过是一个形式,两个人一辈子幸福和谐才是王道

婚礼对于我来说不过是一个形式,领取结婚证的时候,你才在真正意义上把她娶回家了。办婚礼就涉及到人情世故,让别人都知道你脱单了。虽然很多人都这样做,但是么没必要强求,两个人一起过日子幸福和谐才是王道。

2:把结婚证领取即可,婚礼再浪漫也于事无补

很多人把婚礼弄的多么冠冕堂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最终甚至闹到分崩离析。始终会有一个人吃亏,何必呢?婚礼这个东西个人觉得没必要强求,把结婚证领取,承诺一辈子对她好就足够。

3:对方如果是那个习俗,我更应该接受

爱面子是很正常的事情,可如果女方或者男方家不流行办一场热热闹闹的婚礼,那个也强求不来。有的地方可能因为习俗等原因重重限制,我们也不好说什么,两口子一辈子过得好比什么都重要。

4:办婚礼需要花费很多钱,节省开支很必要

实际跟面子我肯定考虑前者,我身边就有一个朋友结婚没有办热热闹闹的婚礼,最多是两家人聚在一起吃个饭。毕竟办婚礼最少也要七八万块钱,有这个钱还不如存起来,毕竟后面用到钱的地方很多,

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在西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关于财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普遍的。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签订婚前协议在我国并不流行。很多恋人在结婚前根本不会想到签订结婚协议书,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签订婚前协议太伤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会离婚率呈上升态势,夫妻离婚时,产生争议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准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也应该对婚姻危机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因为谁也不能确定未来到底如何发展。而一份未雨绸缪的婚前协议,不仅能避免夫妻双方在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也能在争议发生时公平、合理地处理问题,同时还可以简化离婚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

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婚前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公证,应该由你们当事人自己决定。当然,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法律效力会强些,但也不绝对。通常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是会优先采用的。以上就是关于婚前协议书的简单介绍。签订婚前协议书不仅要对财产分割、个人财产认定等方面作出一个总体的约定,更要注重相关细节的约定。我们建议您在签订婚前协议书前最好能够向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进行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为您拟定婚前协议书。这样能更加全面地完善婚前协议书的相关问题的约定,避免日后离婚时矛盾的再次发生。

一、浪漫变迁的法国宪法: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

(一)大革命时期的宪法:法国宪政的起点[1]

法国在大革命之前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拉开了推翻封建君主制走向共和制的序幕。1789年5月5日,三级会议(États généraux )[2]在凡尔赛举行,之后不久,三级会议演变成国民议会(Assemblée nationale)[3]。6月20日,国民议会发表《网球场宣言》(Serment du Jeu de paume),宣称国民议会将一直续存至宪法制定通过之时。[4]后来,大部分教士代表和一些贵族阶层代表也陆续加入到国民议会之中。7月9日,国民议会又宣布改称为国民制宪会议(Assemblée nationale constituante)。1789年8月26日,国民制宪会议发布《人权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此文件不仅确认了诸多个人权利,而且还宣告了国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5]1791年9月3日,最终的宪法文本获得制宪议会通过,并在其后不久即被国王接受[6],这就是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Constitution de 1791 - 3 et 4 septembre 1791)。该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并对《人权宣言》中所宣告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了重申[7]。因此,1791年宪法标志着法国宪法发展演进的起点,后来法国各部宪法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对此部宪法的一种回应。[8]

1792年9月20日,通过普选[9]产生的国民公会(la Convention)通过决议废除国王,并于9月22日决定法兰西自1792年9月21日开始作为共和元年,即法兰西第一共和。此外,国民公会还有一个基本目标,即制定一部新的共和宪法。政治立场相对立的吉伦特派(Girondins)与山岳派(La Montagne)先后主导国民公会拟定了两个宪法草案,最终山岳派的宪法草案于1793年6月24日获得国民公会通过并被提交公民投票,[10]这就是1793年宪法,即共和元年宪法(Constitution de l,An I - Première République - 24 juin 1793)。作为法兰西第一部共和宪法,它重新拟定了一个《人权宣言》[11],在确认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对公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设计,但其内容也显示了乌托邦的一面,在严峻的情势之下随即被束之高阁。[12]

1793年春以后,雅各宾派(Jacobins)日渐获得愈来愈多的统治权,其后来所实行的恐怖政策使得这个时期被称为“恐怖执政”(la Terreur)。直至1794年7月热月政变爆发,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被处死,雅各宾派专政即告结束。热月党人在清除恐怖政策和激进措施的同时,维护共和制并尽力保护革命成果,因此主张制定一部温和的宪法。1795年4月18日,国民公会任命宪法起草委员会,最终新宪法草案于8月22日获得通过,即1795年宪法,亦称共和三年宪法(Constitution de l,An III - Directoire - 5 fructidor An III, 22 août 1795)。此宪法在前面的宣言中不仅宣告了人与公民的权利,也强调了义务,其正文一共有377条之多,是法国历史上篇幅最长的一部宪法。

1795年10月至雾月政变之前,督政府(régime du Directoire)统治下的法国政治生活动荡,可谓是内外交困。1799年11月9日(雾月18日),给法国带来胜利和荣光的拿破仑发动政变,立法权被暂时搁置,行政权被授予三位临时执政以恢复秩序[13]。为了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临时执政府准备重新制定一部宪法。在宪法起草过程中,西耶斯以自己的法律素养与拿破仑的政治手腕展开较量,但最终诞生的1799年宪法即共和八年宪法(Constitution de l,An VIII - Consulat - 22 frimaire An VIII, 13 décembre 1799),却是一部根据拿破仑的意志拟定的新宪法,[14]因此,也有人称其为拿破仑宪法。它一改大革命以来所形成的传统和前面几部宪法的基本做法,不再将公民权利的宣言放在宪法正文之前,弱化了立法权,使行政权处于优越的地位,最终,第一执政拿破仑获得了全权。此宪法于1799年12月25日生效之后还被交付给公民投票,法国人民以高支持率表达了对拿破仑的信心。

(二)从拿破仑到拿破仑三世:左右徘徊的宪政

1802年3月25日,《亚眠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第二次反法联盟结束,暂时奠定了法国在欧洲大陆的霸权地位。5月,法国各地陆续举行公民投票就“拿破仑·波拿巴是否应成为终身执政”进行表决,最终,元老院[15]根据投票的结果宣告拿破仑·波拿巴为法兰西共和国终身执政。[16]之后,1802年8月4日“元老院组织法令”(Le sénatus-consulte organique du 14 thermidor an X, 4 août 1802)对1799年宪法进行了修改,亦称为共和十年宪法(Constitution de l,An X - Consulat à vie),该法令共83条,明文规定拿破仑作为第一执政有权指定继任者。

1804年5月18日,元老院又以法令的形式修改宪法,并就设立“法兰西人的皇帝”及其继承人问题征求公民意见,结果法国人民以压倒优势的多数拥护拿破仑为法兰西人的皇帝。[17]1804年5月18日“元老院组织法令”(Le sénatus-consulte organique du 28 floréal an XII, 18 mai 1804)即共和十二年宪法(Constitution de l,An XII - Empire),该法令将终身第一执政作为法兰西人的皇帝,但依然坚持共和国的提法。事实上,法国在悄然之间已经完成了从共和国向第一帝国的转变。[18]

由于与反法同盟军队战争的失败,1814年4月3日,元老院与立法院宣布罢黜拿破仑。4月6日,拿破仑签署退位诏书放弃帝位,元老院决定恢复原来的君主制并通过了一项元老院法令(constitution sénatoriale),波旁王朝复辟。被召唤即位的路易十八在圣-图安(Saint-Ouen)发表宣言并提出其复辟的基本主张,他一方面表示接受自1789年以来的社会变革,尊重公民的自由、平等和民主宪政,一方面试图维系王朝法统,因此,他拒绝了4月6日的元老院法令,于6月4日签署了新的宪法文件,即1814年宪章(Charte Constitutionnelle de 1814 - 1ère Restauration - 4 juin 1814)。这是一个具有双重特质的法律文件,既恢复和确保国王的权力,又回应了时代发展和变革的需要。

1815年3月20日,拿破仑重返巴黎再度称帝,开始其百日王朝。4月22日,拿破仑向法国人民公布了一个帝国宪法补充条款(L,acte additionnel aux constitutions de l,Empire du 22 avril 1815 - Cent-jours),旨在总结帝国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并吸收了1814年宪章的一些内容。[19]该宪法被提交公民投票并于6月1日获得通过,[20]但并未得到真正意义的实施。6月18日,拿破仑在滑铁卢战役中彻底失败。百日王朝结束后,立法院曾于6月29日制定了帝国宪法草案(la constitutions dimpériale),但在波旁王朝再度复辟之后,1814年宪章重新获得效力。

1830年,法国爆发七月革命,7月27日—29日被称为“光荣的三日”(Trois Glorieuses),波旁王朝再次被推翻。巴黎的议会在逐条讨论修改1814年宪章的基础上迅速通过了新的宪章。8月9日,奥尔良公爵路易•腓立浦接受了修改后的宪章,并即位成为“法国人的国王”,七月王朝建立。8月14日,该宪章被正式公布,即1830年宪章(Charte de 1830, Restauration - 14 août 1830)。[21]

1848年的二月革命结束了路易•腓立浦国王的统治,根据临时政府颁布的选举法选举产生了国民大会[22],其同时作为制宪机构于5月17日任命了宪法起草委员会[23]。11月4日,宪法草案经国民大会通过,即1848年宪法(Constitution de 1848, IIe République - 4 novembre 1848)。此宪法宣告“法兰西是民主、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并确立了新的宪政体制[24]。自此,法国进入第二共和时期。

1848年12月20日,路易·拿破仑·波拿巴当选总统。由于1848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导致总统与立法议会的冲突,波拿巴于1851年12月2日发动政变解散国民议会,其后举行的公民投票对政变的合法性给予了追认。1852年1月14日,波拿巴公布新的宪法,即1852年宪法(Constitution de 1852, Second Empire - 14 janvier 1852)。此宪法表面上以普选制作为权力的渊源,实则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专制政体,高度模仿共和八年宪法。[25]11月7日,参议院通过决议同意波拿巴作为“法国人的皇帝”,即拿破仑三世,并在11月21日公民投票中得到普遍支持。[26]1852年12月2日,法兰西第二帝国正式建立。列宁曾对1852年宪法作出评价,称它是“以一种特别丑恶的形式恢复了君主制”。[27]

1870年9月,法国在色当战役中失利,拿破仑三世被普鲁士军队俘获。9月4日,共和派组成的临时政府宣告结束帝制,新的共和国诞生。其后,共和派在与君主立宪派角逐中胜出,君主制复辟的可能性才彻底消失。1875年,国民议会在2月至7月之间先后通过了三部重要的组织法,即1875年2月24日参议院组织法(Loi du 24 février 1875, sur l,organisation du Sénat),1875年2月25日公共权力组织法(Loi du 25 février 1875, sur l,organisation des pouvoirs publics),1875年6月16日公共权力关系法(Loi du 16 juillet 1875, sur les rapports entre les pouvoirs publics),三者合起来即第三共和的宪法——1875年宪法(Constitution de 1875, IIIe République - 24, 25 février et 16 juillet 1875)。以三部法律一起来确立法兰西第三共和的宪政体制,这在法国宪法发展史上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此宪法在法国一直适用至二战结束,迄今为止也是法国历史上寿命最长的一部宪法。[28]

(三)从第四共和到第五共和:延续、传承与超越

二战结束之际,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Comité français de la Libération nationale,CFLN)于1944年6月2日宣布成立临时政府(Gouvernement Provisoire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GPRF)。8月9日,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公布了一个法令(Ordonnance du 9 août 1944),宣布1940年7月10日的宪法性法律以及维希政权制定的各项法令一律无效。同时,根据共和的精神,临时政府决定由人民选择是恢复到第三共和的宪法秩序还是另起炉灶。1945年10月21日,法国举行全国普选和公民投票,[29]通过了1945年8月17日法令(Ordonnance n° 45-1836 du 17 août 1945),其中附加的内容被公布并生效,即1945年11月2日的宪法性法律(Loi constitutionnelle du 2 nov 1945 - Gouvernement provisoire)。依此宪法文件,通过公民投票所选出的代表即制宪会议代表,负责起草新宪法。此结果意味着第三共和宪法被法国人民彻底抛弃,通过公民投票产生的制宪会议将担负起起草新宪法的使命,法统的延续问题从而顺利得到解决。

1946年4月19日,制宪会议(即第一制宪会议)通过一部宪法草案,即“四月宪法草案”(Projet de constitution du 19 avril 1946),但此宪法草案在5月5日交给公民投票表决时遭到否决而流产。[30]新选举产生的制宪会议(即第二制宪会议)又迅速制定出新的宪法草案并在10月13日公民投票中以微弱多数获得通过。[31]10月27日,该宪法公布生效,即确立第四共和的1946年宪法(Constitution de1946, IVe République - 27 octobre 1946)。[32]此宪法规定设立两院制议会,总统并无太多实质性权力,总体上属于议会内阁制的宪政体制。在政府和议会的关系上,国民议会比较容易通过不信任案,而内阁提议解散国民议会的条件被进行限制,因此,国民议会对政府的制约是强有力的,政府对于议会则缺少有效的反制措施。此种制度设计使得议会相对而言居于优势地位,政府则处于劣势地位。1946年宪法的实施并未将法国带入到一个稳定有序的状态之中,各种政治力量不断进行分化组合,频频洗牌,第四共和的政治过程可谓是险象环生。在很多国内问题上,政府无法有所作为。在国际舞台上,法国的外交政策也因此而摇摆不定,特别是在海外殖民地问题上屡屡受挫,[33]而这又和国内的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法国政坛显得格外纷繁复杂、混乱无序。1946年宪法公布实施之后,曾于1954年12月7日通过了只有12条的宪法性法律(Loi constitutionnelle du 7 décembre 1954),对1946年宪法进行修改,试图改变内阁和议会关系的不平衡,以加强内阁的权力,但是效果非常有限。[34]

戴高乐将1946年宪法所设计的制度称为是一种“病态的政治制度”,1958年的“阿尔及利亚事件”就是此制度所面临的一次最为严重的危机。正是在此历史条件下,戴高乐东山再起出任临时政府总理并决定先进行国内政治改革,而后再谋求阿尔及利亚问题的彻底解决,[35]而重新制定宪法就成了戴高乐政治体制改革中首要的和基本的任务。[36]早在1946年6月,戴高乐就在其贝叶演说中提出了他的制宪主张,但在当时并未被各方政治力量所接受。他在该演说中首先深刻地分析了法国人的民族性格、政治文化以及法国当时面临的政治困难和目标[37],进而提出他关于宪政体制的设计。[38]戴高乐在演说结尾还引用希腊人和智者索伦的对话以表明其对此次制宪的关注:“希腊人曾经问智者索伦‘什么是最好的宪法?’智者回答说:‘先告诉我这个宪法是为谁制定,为什么时期制定。’今天,需要制定宪法的是法兰西和法兰西联邦的人民。需要制定宪法的时期危险而艰难!”

1958年6月,戴高乐获得了议会多项授权,其中包括修改宪法的授权,即1958年6月3日宪法性法律(Loi constitutionnelle du 3 juin 1958),[39]该项授权同时还提出了修改宪法必须遵守的原则[40]和限制条件[41] 。随后宪法草案的制定在戴高乐的亲自过问和领导下展开,而具体的草拟工作由其任命的司法部长米歇尔德布雷(Michel Debré)主持。1958年9月28日,宪法草案被提交公民投票并获得通过,10月4日,第四共和最后一任总统勒内•科蒂(René Coty)将其公布生效,即1958年第五共和宪法(Constitution de 1958, Ve République - 4 octobre 1958)。此宪法序言中重申了对1789年《人权宣言》及1946年宪法序言的尊重,其正文部分包括:主权,共和国总统,政府,国会,国会与政府之关系,国际条约与协定,宪法委员会,司法机关,弹劾司法院,经济暨社会谘议院,地方组织,国协 (已废除),结合协议,宪法之修改,过渡条款 (已废除)。这样,宪政体制被按照新的制宪理念重新进行设计,实现了戴高乐“再造共和”的设想,第五共和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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