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解读,第1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6月16日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5年进行了修订和修正。《条例》实施十六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现行消防条例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为更好地与国家上位法相衔接,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消防工作的实际,同时,根据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安排,《条例》于2010年9月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

经过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二十四和二十六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新修订的《条例》于2011年3月25日通过,这标志着我区消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以往的修订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共分七章,即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由原来的四十四条增加到八十条。无论是篇幅、体例还是条文内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修订过程中紧密结合我区消防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同时吸取2010年年底“115”吉林商厦大火和“1115”上海特大火灾给社会和公众的警示和启迪,在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条例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条例》所规范的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总则中新增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及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内容。同时规定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亲属。

二、新增消防职责一章。该章共分十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协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站等媒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公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三、条例保留火灾预防一章由修订前的二十条增加到现在的二十九条,对原章节内容做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分别对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消防站、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变更、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及改建、扩建后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产品及装修装饰材料;自动消防设施、钢结构防火涂料、电气防火技术条件的建设工程检测;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多产权单位使用同一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维修、更新、改造经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临时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根据我区特点,对农业收获季节等特殊时期的防火;棉花、粮油储存加工、饲草堆放场所的消防安全;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材料的使用;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针对性的规定。与此同时,还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从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及其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维修;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涉及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审批;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等都作出具体规定。

四、条例保留消防组织一章由原来五条增加到现在的六条,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相关职责作出规定,同时还对公安特勤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及志愿消防队的建立及装备的配备、业务训练、技能培训和保险、福利待遇;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员的招用作出相关规定。

五、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条例灭火救援及灾情处理一章,修改为灭火救援,条文由原来的四条增加到十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灭火救援中的职责作出规定。同时还对火灾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移送相关部门调查的情形,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因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六、修订后法律责任一章由原条例的七条增加到现在的

十五条。分别就修订后条例中的违法行为区分单位和个人,区别情节轻重设定相应处罚。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予以没收,并在检查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予以处理,并在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规定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渠道。

七、修订后的条例在附则一章中对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用语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宽,任务艰巨,意义深远。要将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相信随着条例的施行,在新一轮援疆及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新疆的消防工作和各族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定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乌市消防:火灾事故教训深刻,部分居民自防自救能力弱

11月2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11·24”火灾事故有关情况。

11月24日19时49分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吉祥苑小区一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致10人死亡,9人受伤。22时35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25日的发布会上,乌鲁木齐消防救援支队长李文胜通报了消防救援的过程。

李文胜说,接警后,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先后调集7个消防救援站和1个重型机械救援大队,共计23辆消防车,109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此次火灾共疏散居民514人,营救被困人员21人,火灾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此次火灾具有火灾荷载大、蔓延速度快、被困人员多、疏散搜救难等特点。

李文胜说,19时54分,辖区和平路消防站3车15人到达现场,通过外部观察,发现火势已突破外穿向上翻滚,根据现场情况,指挥员将消防人员分成两个灭火组,一个救助组,攀登楼梯到达着火层下层,经现场侦查,着火层1502室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楼梯间充满浓烟,火焰猛烈翻卷。消防救援人员立即深入建筑内部,沿楼梯到着火层上层楼搜索被困人员,同时部署沿楼梯铺设水带至着火层下层,对着活层实施扑救,并将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部相继调派20车94人到场。

20时32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组织两消防站搜救组继续对着火层上层进行搜索,灭火组继续对15楼火势进行压制,并部署力量对16楼进行保护。

21时40分,全勤指挥部命令乌鲁木齐支队整合攻坚力量。一是组织内攻力量,第16层、17层部署堵截阵地,控制火势。二是对接社区工作人员,逐一核对着火单元住户疏散救助情况。三是组织救援攻坚组,分片包干、逐层逐户、自上而下对着火单元开展再次排查搜救。

李文胜说,事发小区进出道狭窄且停车位较少,道路两侧停放大量私家车。大型消防车难以进入小区实施作业。在开展搜救及楼内扑火的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楼前私家车进行移位,拆除日常设立的地桩,全面打开建筑南北侧火灾扑救作业面。

22时3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经现场反复排查核实,对单元所有人员已全部疏散营救完毕。这起火灾综合现场勘察和当事人陈述,确定起火部位位于1502室东侧卧室东南角,初步确定火灾原因为家庭卧室插线板着火引发,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

李文胜说,这起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深刻。一是居民家庭电器线路铺设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埋下了火灾隐患。二是发生火灾的楼层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三是着火小区道路狭窄,私家车停放混乱,影响消防车快速到场处置。四是部分居民自防自救能力弱,对居住建筑中通往楼顶的第二安全出口位置不熟悉,火灾发生时未进行有效的扑救及及时的逃生自救,在此向大家做一提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如果火势已蔓延扩大,高温有毒烟气进入楼梯间时,被困人员不得通过疏散楼梯逃生。在这种情况下,被困人员应沉着冷静,使用浸湿的毛巾、床单堵塞门缝,防止有毒烟气进入房间,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告知确切位置,等待消防员救助通报完毕。

火灾真实案列

1、莫斯科人民友谊大学火灾:2003年11月24日凌晨,俄罗斯莫斯科人民友谊大学学生宿舍发生火灾。在火灾中有41名学生死亡,近200名学生受伤,其中中国留学生死亡11人,受伤46人。

2、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火灾: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在组织15所中、小学生举行文艺演出时,发生特大火灾,由于疏散口被铁门锁死,烧死323人,烧伤130人。

3、洛阳东都商厦火灾: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因电焊火星引发特大火灾,共烧死309人。

4、广东汕头市潮南区华南宾馆火灾  2005年6月10日广东汕头市潮南区华南宾馆因电线短路故障引起发生特大火灾,至当天晚上12时,死亡人数已达31人,受伤人员21人(其中重伤4人)。

5、 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火灾。至少造成30人死亡、40多人受伤。起火原因是由于丢落烟头引燃仓库内易燃物品,导致火灾发生。犯罪嫌疑人于洪新(男,35岁)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扩展资料:

火灾危险等级

火灾危险性是指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与暴露于火灾或燃烧产物中而产生的预期有害程度的综合反应。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各类不同仓库类别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类: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类: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类: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类:难燃烧物品,戊类:不燃烧物品,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2·15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

——6·10广东汕头华南宾馆火灾

——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

——新疆克拉玛依大火

——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大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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