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吵架造成事故算危险驾驶吗?

开车吵架造成事故算危险驾驶吗?,第1张

不算,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故意撞车这种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个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源:1、安全校车的缺失 2、学校责任的缺失 3、相关部门职责缺失 4、在我国大多是乡村地区,基于中小学生生源不足,在集中优质教学资源以及提高教学质量的方针指导下,很多学校被撤并或取消,都集中在中心小学生学,离有些学生家远,而学校资源局限,无法提供住宿,无法提供有保障的车辆。

对策:1、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安全质量标准,让学校在配置和使用校车时有标准可依2、将校车安全纳入公共服务范畴3、学校作为校车的直接使用者,要保证校车安全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充分利用

启示:1、亟需加强政府在教育发展和教育需要方面的公共职能2、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是政府必须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引言:校车的存在本来是为了方便学生上学和放学的结果近几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校车事故发生,作为家长来说他们还是感觉非常不放心,毕竟自己的孩子如果说坐校车的时候出现了什么意外事故,真的感觉有点痛不欲生,那么大家知道校车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有哪些吗?或者说他的解决办法有什么,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校车超员、监管力度不到位

校车事故频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车辆超载,另外一个就是车辆检查不到位,要知道在一些不太正规的学校里面,他们对于车辆的管理并不是那么严格,只要是能塞到一辆车里面的就全部塞到了一辆车里,大家也都知道车辆超载其实是非常危险的,它直接就加剧了车辆的一个不稳定性,所以建议大家一定不要让车辆超载。除此之外就是在工作当中,他们也没有对车辆进行一个检查,还有维修有一些潜藏的问题根本都没有解决,这也就导致了意外情况的发生。数字之外就是监管的力度不够,也没有认真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所以就导致这些校车成为了漏网之鱼。

二、对车辆定期检查,下车之后对车厢全面检查

真的想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话,那么司机一定要正常的去给自己的车辆进行检查,然后进行维修有任何事情,立马的跟学校进行报备,除此之外在每次上车之前都要绕车检查,并且要对车辆的器件进行检查。在运送孩子的过程当中,一定要保证车辆不超员,下车之后跟车老师也要和司机一起对车辆进行一个全方位的检查。在行驶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匀速,并且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所有不安全的驾驶行为。除此之外就是一定要认真对待每一个儿童,不管这个站点有没有人上下车都应该有一定的规划,然后进行询问。

您好,根据您说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两条都规定了,只能是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损害才能找学校的。

你好,在放暑假期间,学校校车的服务可能会暂停。以下是一些校车司机或学校工作人员可能对家长和孩子说的话:

对家长:

提前通知:提前通知家长校车服务将在暑假期间暂停,以确保他们知晓相关信息。

安全提醒:提醒家长在暑假期间确保孩子的交通安全,鼓励他们在需要时提供适当的交通安排。

建议和指导:提供建议,如公共交通、自驾或安排其他交通工具来接送孩子。

对孩子:

放假提醒:告知孩子学校校车在暑假期间将不再提供服务,他们需要有其他安排来回家或去学校。

交通安全意识:强调孩子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包括过马路时注意车辆、遵守交通规则等。

寻求帮助:鼓励孩子在需要时向家长、老师或其他可信人寻求帮助,确保他们的安全和顺利回家。

请注意,具体的说辞可能因学校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学校通常会在合适的时间向家长和学生发送相关通知,并提供详细的说明和建议。家长和学生应留意学校的通知,并与学校工作人员或相关部门沟通,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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