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沈腾、马丽、艾伦等在 2023 年春晚表演的小品《坑》?

如何评价沈腾、马丽、艾伦等在 2023 年春晚表演的小品《坑》?,第1张

组委会和审核组过审,这才是艺术的极致啊。

我觉得沈腾的艺术水平,真的是在几次的春晚表演上拔高了一大截。2020年春晚的《走过场》,也是聊得类似的话题,基层的欺上瞒下演的是特别精彩。能撑起这样略显敏感话题的,就是沈腾的个人特色了。

今年他演的这个躺平官员,你换其他任何演员或者谐星,感觉都味道差了一点。比沈腾圆滑一点的,显得太真实。比沈腾正直一点的,显得太做作。只有沈腾这种自带笑感的人,但又「不腻不邪」的人,才能一出来就知道在调侃、在解构,才能撑得起这么敏感的角色。

而精彩的巅峰,是最后马丽的唱高调。从感性的角度说,你看,马丽最后让沈腾回家躺着了,多好啊,多解气啊,多符合春节的氛围。这是青天大老爷微服私访、圣明烛照、心系苍生、震慑宵小。

之所以这是精彩的巅峰,就在于沈腾和马丽最后用一段升华,其实暗中点明了「躺平干部」的真实来源是什么。

需要说明的是,小品中的人物与演员的真实姓名是直接相称的,所以下面说的名字是指剧中的人物,而不是演员本人。

为什么小品《沈腾》会被列入《失信名单2》?

小品一开始,沈腾正在和一个债主通电话,然后玛丽焦急地告诉他,他已经在失信名单上了。本失信人名单是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通过,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失信规定》)。中国公众信息网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2月1日,全国因失信被执行死刑的有7164879人。公众往往不清楚哪些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有必要多说。

首先,单纯的不还债不会自动成为背信被执行人。要构成失信被执行人,首先要成为被执行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为借款人取得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是一种公文(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最常见的是,债权人起诉借款人,法院做出判决。判决书正文约定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本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不自行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债务人成为被执行人。当然,执行依据不仅限于民事判决,还有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等。所以可以推断,虽然常远艾伦因为同学的好心而迟迟不起诉沈腾,但沈腾的其他债权人就没那么客气了。他们早已通过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获得了对沈腾的强制执行依据,实际启动了对沈腾的强制执行程序。

但是,成为被执行人并不等同于恶意成为被执行人,也必须符合《失信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前提,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秩序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根据这一条,被执行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一方面要求沈腾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没有履行。从小品情节和玛丽的台词可以知道沈腾是有财产还钱的。他也想进入超宇宙,他有很大的野心成为超宇宙中的“狗王”。因此,他满意自己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沈腾具备本条后一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它是哪种?小品的剧情不太清楚。实践中,很多法院直接适用该条第6项的规定,但既然是分析素描,不妨在情节上打开思路。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根据小品中沈腾“蔫蔫”的性格,估计不会出现“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逃避执行”的情况。同时,从沈腾只能请两位客人喝暖气片的水而不交水费来看,个人生活比较拮据,似乎也没有什么高消费。因此,笔者推测,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可能性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应当向其发出财产报告令。司法解释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谎报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如果沈腾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法院可以根据其职权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根据小品背后的情节,沈腾存在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也可能构成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罪。

沈腾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法院作出执行决定并送达给他,然后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见下图)向全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从而实施信用惩戒。如果沈腾认为自己不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依据《失信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长园艾伦能拿到钱吗?

小品的后半部分,常远艾伦终于忍无可忍,愤然表示要起诉沈腾,而沈腾却说“你们两个是最后一个要起诉我的”,暗示其他债权人已经起诉沈腾,也印证了上述判断。如果长园艾伦真的起诉沈腾并获得执行依据,会不会是因为其他债权人已经先行一步,一无所获?不会,虽然他们面临着相对不利的局面,但是他们有可能通过执行法中的参与分配程序拿到钱。

下面讲一点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基础知识。同一债务人往往同时欠多个债权人的钱。如果一个债权人率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控制了债务人的财产,这就是所谓的法院先查封,其他债权人的执行法院处于等待查封的地位。但是,一旦第一次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开始变价,其他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往往会以自己的执行为基础向第一次扣押法院主张权利,造成多个债权人的竞合求偿。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法律后果因主体而异

程序,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受偿。但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由于我国采取有限破产主义,对自然人目前除了试点城市深圳之外并不适用破产制度,因此自然人的其他债权人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来受偿。为此法律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使得自然人的其他债权人同样有受偿机会,现行法律规范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至512条。

显然沈腾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在参与分配制度适用范围内。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常远艾伦可以赶在另案对沈腾财产执行完毕前,向首先查封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启动参与分配。

关于参与分配中的受偿顺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0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因此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保障优先债权人受偿,一般是担保物权人(如不动产抵押权人)或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人,普通债权人则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从小品情节看,常远艾伦二人在借款前并未要求沈腾提供担保物权,所以属于普通债权人当无疑问,其受偿状况就取决于是否有其他优先受偿的债权人,不过同样从小品情节来看,沈腾名下房产早已转移到马丽名下,似乎也不大可能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物权。如果在先申请执行人和常远艾伦一样是普通债权人,那么情况对常远艾伦还是比较有利的,原则上他们会和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比如执行到沈腾的财产总共20万元,二人债权在全体债权中所占份额为20%,那么他们可以分到4万元。但是,如果存在地位优先的债权人比如不动产抵押权人,则应当优先清偿该方的债权,剩下部分才由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无论如何,即便常远艾伦二人最后取得执行依据,依然是有机会分到钱的。当然对这二人的建议是,在没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的情况,应该在债务到期后立刻起诉沈腾,尽早拿到执行依据并申请法院控制沈腾主要财产,让自己取得首先查封的地位,这样就掌握了执行程序的主导权,会从容很多,免去了申请参与分配的麻烦。

另外顺带一提的是,小品中二人要求沈腾“连本带利拿6万块钱”还。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否有利息,我国从《合同法》第211条到《民法典》第680条,都规定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时,出借方才能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否则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所以二人要求沈腾返还借款本金是没有问题,但能否要求其支付利息,却需要严格依照当事人约定来确定。

沈腾马丽离婚影响强制执行吗?

小品中,沈腾得意洋洋地向两位债权人表示,他和马丽已经离婚,他的钱和房子都在马丽名下。这其实已经触及强制执行法中最具复杂性和争议性的问题即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由于我国采取婚后所得共有的法定婚姻财产制,夫妻共有财产是普遍状态,几乎所有自然人作被执行人的案件都会涉及这一问题。目前有关法律规范非常简略,最高院的司法政策在过去十几年间也发生过变化,各地司法实践也有欠统一。笔者在最高院挂职期间所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为共有财产执行司法解释做前期调研并起草初稿。

为了简化考虑,我们假定马丽和沈腾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他们离婚对强制执行该房产有无影响呢?对此首先需要区分,执行依据所规定的债务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沈腾的个人债务。

如果常远艾伦或者其他债权人在起诉时,将沈腾马丽共同作为被告,而且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民法典第1064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前提,那么法院会判决沈腾马丽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对执行该房屋其实没有影响,因为民法典第108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即便双方离婚房产分给了马丽,也不妨害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为马丽自己本来就是被执行人。

但是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中,债权人只会起诉一方配偶,比如常远艾伦只起诉沈腾不起诉马丽,此时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一般也只会将一方配偶规定为被执行人。这引发的一个问题是,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往往会主张该债务其实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法院追加另一方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是否可以自行判断债务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追加另一方配偶为被执行人呢?早先部分地方高院曾出台过文件,肯定执行法院可以自行判断债务性质,并且当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追加另一方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院在个别文件中也表达过这种观点的倾向性态度。但是最高院的态度在2016年发生了改变,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拿到法院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把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不合适。我们当时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专门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上述立场变化的现实背景是,当时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开始增多,因此如果允许不经审判直接追加另一方配偶为被执行人,很有可能被少数人利用。

在最高院态度改变后,迄今为止实践中的主流做法是严格遵照执行依据,只要执行依据没有将另一方配偶列为被执行人,执行中就应当将该债务作为一方配偶的个人债务对待,这样最多只能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和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通常是一半),不能执行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和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所以如果艾伦和常远仅仅起诉了沈腾,那么进入执行阶段,大概率也是按照沈腾的个人债务来执行。具体结果根据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房屋是否还在双方名下,又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是,如果法院在执行时,虽然沈腾马丽已经离婚,但还没有完成房产转移登记,即房屋依然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这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因为此时房屋在物权层面依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并在必要时对房屋进行变价,但是应当将变价所得款留出一半给马丽,剩下一半则用来偿还沈腾的债务。

第二种可能是,如果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双方已经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并且将房屋转移登记到马丽名下,此时房屋既不是沈腾的个人财产,也不是沈腾和马丽的共同财产,而是马丽的个人财产。在沈腾个人负担债务的情况下,马丽没有义务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为他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不能执行该房产。按照小品情节应该是这种情况。此时如果常远艾伦认为沈腾用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法律上也有救济途径,他们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等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掉沈腾和马丽之间的分割协议,让房产重新回到沈腾名下,然后再对该财产强制执行。当然这并不容易,撤销权诉讼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他们最合理的选择还是事先就严格遵循共债共签原则,努力使得债务从一开始就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取得对双方的执行依据,这样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避免夫妻离婚对其债权实现的影响。

再补充一提,近年来实践情况又有了新变化,即通过假离婚规避执行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出现离婚越来越早的趋势。比如夫妻双方早在多年前就离婚,财产全部由女方取得,男方则负责从事经营,所有债务都以男方个人名义负担。由于在财产早在债务产生前多年就已经转移到女方名下,此时一般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救济方式也会失灵。对此目前法律上还缺乏有效的对策,有待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结语:执行有力度,也有温度

中国自古以来就以诚信为美德,一诺千金、有债必偿是我们民族的优秀传统,值得长久坚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营性商业性活动不断增加,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只要有经营,就一定有资金往来,也就难以避免地会发生欠款,比如大量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受疫情影响无法偿还贷款,这是客观形势导致的。同样,只要市场主体从事创业创新,就有极大可能会遭遇挫折,我们要鼓励创新,就要宽容失败,不能让人一次失败欠债就永远无法翻身。所以对被执行人,我们还是要区分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究竟是恶意赖债还是客观条件所限。对前者,自然要严惩,持续加强执行力度,让失信者无处可逃处处受限。但对后者,我们则应当多几分宽容,多几分善意。

近几年最高院就出台了多件有关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政策,最新的是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在执行过程中,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就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行司法政策。由此我们看到,强制执行并不总是雷霆怒目的一面,也有温情体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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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照片要求有拍照时间、尺寸、数量、背景、规格等。

一、拍照时间

结婚登记照必须是男女近期或者一年内合照,不可以是生活照、艺术照、婚纱照、合成照,必须是男女近期彩色证件照,并且符合结婚照尺寸大小。

二、尺寸

按照相关规定来说,结婚证照片尺寸是二寸,即长53厘米,宽 35厘米,有些地方要求大二寸,即长6厘米,宽4厘米。具体以当地民政局的要求为准。

三、数量

领结婚证时需要提供三张照片,其中一张是用在结婚申请的存根上,另外两张用于结婚证书。

四、背景

结婚证照片的背景要求红色或者蓝色。多数新人会选择红色,因为领证结婚是喜事,在中国文化中红色是喜庆的颜色。

五、规格

拍照需要露出五官,结婚登记照的要求比较宽松,新人们只需要露出最基本的面貌即可,如果有的新人不习惯露耳朵拍照片,而结婚登记照对此也没有特别要求,因而耳朵不露出来问题也不是很大,根据习惯来拍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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